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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2026-10-01 · 蚌埠检察

未成年人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致人伤残

四川宜宾翠屏区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驾驶超标电动车肇事案,明确有财产的未成年人先以本人财产赔偿,不足部分由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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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姜郑勇 通讯员 何春华 彭屏)未成年人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及监护人该担何责?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赔偿不足部分,由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5年7月,17岁的钟某驾驶父亲钟某某所有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与前方同向杨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人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住院治疗28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钟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49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肇事且负全责,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0838.67元。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钟某在其本人财产范围内赔偿杨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0838.67元,赔偿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钟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超标电动自行车车速快、制动性能弱,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且无法纳入法定保险保障。广大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自觉淘汰不合规车辆,不得将车辆交由未成年人等不具备安全驾驶能力的人员使用,从源头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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