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聚焦上牌、改装、充电、停放、通行等热点,构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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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立足江门市电动自行车治理痛点,构建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明晰各环节行为规范、监管标准与法律惩戒措施,推动治理模式向常态化、法治化、精细化管控转型。
在源头管控方面,《条例》从生产、销售、登记等前端环节入手。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配套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清晰划定非法改装加装红线,明令禁止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或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禁止拆除限速装置、改装动力部件等危险行为,同时兼顾市民合理使用需求,明确符合规范的儿童安全座椅、后视镜属于合规加装品类。车辆登记确立“先登记、后上路”规则,并设置存量车辆管理过渡期。
在骑行、停放与充电方面,《条例》统筹通行安全、市容秩序与消防安全。要求科学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明确驾驶人需年满十六周岁、佩戴安全头盔等硬性要求,并严禁超速、逆行等行为。针对即时配送行业,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配送员采取暂停派单等管控措施。同时,科学布设停放场所,并明确电动自行车应当在专用区域规范充电,严禁在楼道等危险区域充电,蓄电池一律不得进入电梯轿厢。
在处罚标准方面,《条例》坚持过罚相当、权责对等原则,分类设置处罚标准。对改装违法行为区分经营主体和个人主体设置分档处罚;对无证上路、未佩戴头盔等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设置警告及梯度化罚款。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施行安全监管与便民服务并重,在划出清晰安全红线的同时推出多项便民举措,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从集中整治转向常态化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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